問題詳情

【題組】 ⑸假如該名研究員發現該試題的答案可能是錯誤的。基於該測驗中每一試題都具有優良試題特質的前提下,請問該試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那一個選項才較為合理?請說明你的理由。(6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8841
統計:A(43),B(50),C(578),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用户評論

【用戶】地政士-均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求詳解

【用戶】在水一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