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請計算該試題的鑑別度指標值?(4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936
統計:A(11),B(23),C(87),D(6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土登、徵收

用户評論

【用戶】Just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沒錯,只是考用筆記須更正為土地法26條才正確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土徵沒有第73之1條法規,應改成土地法第73之1條才對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Ⅱ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Ⅲ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Ⅳ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Ⅴ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