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預算法、會計法及審計法訂有許多應通知審計機關之事項,惟不包括下列何項?
(A)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
(B)各機關訂定之績效考核辦法
(C)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
(D)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9214
統計:A(5),B(11),C(4),D(56),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法第 31 條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第 61 條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會計法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

【用戶】QQ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法第 31 條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第 61 條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通知審計機關。會計法第 114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第 117 條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