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1 年內合計至少超過幾日?
(A)270 日
(B)183 日
(C)180 日
(D)16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918
統計:A(7),B(43),C(10),D(1),E(0)

用户評論

柯震冬】評論

365/2=182.5

Clovi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本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期間之計算:一、受拘禁或留置。二、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三、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