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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一百點第一項: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第一百零五點 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親屬)、告訴人、告發人或證人、關係人到場說明。 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之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但情形急迫者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