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不由徑】評論
(A)對於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B)申評會委員:機關首長遴選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D)申訴程序分二級:申訴及再申訴
【今年必上】評論
第 29 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A)教師認為學校違法或不當,致損學生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部代表學者(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D)教師之申訴程序分為縣(市) 、省(市)及中央三級。 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