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ffan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轉貼自 flinders1983(A)(B)依民訴法第240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C)依民訴法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須先經法院核定。(D)依民訴法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