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A)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正確)B)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 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 參加。C)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 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
【楊又誠】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