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評論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八、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 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二)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招攬時揭露及說明下列事項,並由要保 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及匯率風險說明書共同具簽確認:1.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 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 風險等。(三)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 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四)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 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B沒有投資風險D至少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