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國籍#20第一項
【blueharu1014】評論
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