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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相關罰則】第1項~§79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施行細則【公布日期】104.07.10 【公布機關】內政部第19條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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