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l Grey】評論
第 4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annb.】評論
請問不適用第五條是因為題目講至少嗎
【Mia】評論
第4條第6款: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居留限制3年183日第5條第1項第1款: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母亦同-- 無居留期間限制歸化無居留期間限制:1、第4條依親: 未婚未成年其(養)父或(養)母為我國民。2、第5條特殊: 生中華,父母亦同、曾居留10年以上。3、第6條殊勳: 內政部許可,應行政院核准有殊勳中華。
【Stanly Chu】評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前提不是要具備前條要件嗎?還是解題關鍵在於至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