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評論
國籍法105/12/31 修正:第4條第1項第第1款: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答案應改為 A、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thes40423】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修正第九條I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D)II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III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IV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V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