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評論
假釋:又稱為「附條件釋放制度」,對於服自由刑之受刑人,執行已達一定刑期之後,有足夠事實足資認定受刑人業已改過遷善,乃附條件暫時釋放受刑人,並責令其接受觀護機關之輔導與考核的行刑制度,亦可謂「教育刑」思潮下之產物(黃徵男,民90)。轉向處分:所謂轉向處分,即對於輕微犯罪者,不予審判,更不予處罰,而代之其他輔助措施,亦可謂轉向處分乃指對於事件不以正常之刑事司法程序處理,而改採另一方式加以處理,因此轉向處分,可說是介於刑罰追訴與完全不干涉之間的中庸路線。觀護制度(probationnsystem):指對於犯罪或再犯罪的人施以輔導、保護、管束和監督,現今的刑事政策,和過去施以刑法或報復的思想已有大幅的改變,轉而注重社會...
【kkk445522】評論
台灣刑法於假釋後得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