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第2項:「人人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我國制定相關法規保障人類精神產物的創作,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符合我國智慧財產權保障規定?
(A)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物,雙方可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B)基於學術流通原則,學術的創作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C)著作人可以轉讓在著作上選擇顯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
(D)公共圖書館不可重製公開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所附之摘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ion Quee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著作權法》進行解題(A) 第12條:有出資人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屬於著作的受聘人,但若出資人與受聘人另有約定,則依約定履行(B) 第10條:不分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C) 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D) 第48-1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