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知識流通,拒絕販賣解答】評論
國賠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Jamie Lo】評論
是賠償義務機關對責任者求償 Vs 受損害人對應陪償機關
【不聊天的】評論
考好細
【巭孬嫑尻】評論
這題很賊,錯到都記住答案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