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u we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01/9/28 新公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用戶】要加油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聽覺障礙類別聽力損失(分貝) (dB)輕 度優耳聽力損失25-39dB※註:六歲以下達21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中 度優耳聽力損失40-64dB重 度優耳聽力損失65-94dB極重度優耳聽力損失95dB以上 衛福部-殘障鑑定標準聽覺障礙類別聽力損失(分貝) (dB)輕 度 聽 障優耳聽力損失55-69dB中 度 聽 障優耳聽力損失70-89dB重 度 聽 障優耳聽力損失在9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