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i】評論
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 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 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以 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