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釋字第156號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變更都市細部計畫→行政處分
【阿元】評論
『高速鐵路興建之決定』 只是對內,尚未對外,所以並非行政處分分
【Eric David Ki】評論
高速鐵路興建之*決定*,而不是興建高速鐵路之興建*本身的內容*。其中決定兩字不就是行政程序法一百六十四條的*確定計畫裁決*?! 而確定計畫裁決是作成行政處分的程序,性質上是行政處分。
【盧妍蓁】評論
釋字第 156 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依照訴願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依釋156 都市計畫:擬定、發布、定期通盤檢討---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個別變更---行政處分(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