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在南部服役之甲,因放榮譽假,深夜突然返回台北,一踏入家門,見其妻乙與情夫丙正在床上為性行為,一時氣憤難忍,遂持廚房之尖刀擬砍殺丙,但未中丙而誤中其妻乙,乙右手成殘,丙則毫髮無傷,趁機溜走。問本案甲之刑責宜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939
統計:A(36),B(24),C(43),D(137),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3條 (失能給付之核給)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2.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部分殘廢時,依規定予以多少個月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之殘廢給付?(A)三十六個月 (B)三十個月 (C)十八個月 (D)八個月修改成為32.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部分失能時,依規定按期確定永久失能日常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核給失能給付?(A)三十六個月 (B)三十個月 (C)十八個月 (D)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