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范詩鈺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採購契約要項:三十二、 (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二)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三) 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