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ugou87】評論
第 135 條
【min】評論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發票人於票據法第一...
【友良】評論
票據法第 135 條發票人於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