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關於判決之更正,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
(A)判決理由中雖有判斷,主文中漏未記載,得以裁定更正之
(B)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C)上級審法院不得裁定更正下級審之判決
(D)判決之更正,一定須要製作更正裁定之正本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適中0.424242
統計:A(82),B(1),C(56),D(50),E(0)

用户評論

正義】評論

【裁判字號】:74年台抗字第54號【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1 月 25 日【裁判要旨】: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n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n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n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n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nn 【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500號【裁判案由】:更正和解筆錄【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0 月 26 日【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更正判決n之顯然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