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嘟比的姊姊】評論
1. 直接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2. 間接占有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3.占有輔助人: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