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時,加重處罰,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有關本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為身分犯之規定
(B)無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亦得適用本條規定加重處罰
(C)犯受賄罪之公務員,無本條之適用
(D)向公務員行賄之非公務員,無本條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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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Q】評論

,B)無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

whappy501】評論

(B) 有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