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m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用1030-3的情況下只能追加計算不能撤銷,價值依1030-4以處分時為準,故應為2000萬(3000+1000-2000) 第 1030-3 條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 1030-4 條II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C)依1020-1第二項,若丙受益時亦明知,乙可聲請法院撤銷之。(補充:主觀6個月內,本題5月出售房屋、8月離婚,故符合) 第 1020-1 條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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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用1030-3的情況下只能追加計算不能撤銷,價值依1030-4以處分時為準,故應為2000萬(3000+1000-2000) 第 1030-3 條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 1030-4 條II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C)依1020-1第二項,若丙受益時亦明知,乙可聲請法院撤銷之。(補充:主觀6個月內,本題5月出售房屋、8月離婚,故符合) 第 1020-1 條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