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乙為配偶,未約定財產制。甲乙大吵後,甲於民國 111 年 5 月將其婚後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 A 屋,以 1,000 萬元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 丙。於 111 年 8 月離婚時,甲有婚後存款 1,0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價值 2,000 萬元;A 屋價值 3,100 萬元。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100 萬元
(B)乙如證明甲係為減少乙之分配而出售 A 屋,丙所受利益為 2,100 萬元
(C)乙如證明丙明知甲出售 A 屋有損乙之分配,亦得於離婚時聲請撤銷該 行為
(D)乙如合法撤銷甲丙間 A 屋之買賣及移轉,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應為 2,0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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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um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用1030-3的情況下只能追加計算不能撤銷,價值依1030-4以處分時為準,故應為2000萬(3000+1000-2000) 第 1030-3 條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 1030-4 條II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C)依1020-1第二項,若丙受益時亦明知,乙可聲請法院撤銷之。(補充:主觀6個月內,本題5月出售房屋、8月離婚,故符合) 第 1020-1 條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看完整詳解

【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情況一)若妻未撤銷該賤售:★1030-3...

【用戶】Yum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用1030-3的情況下只能追加計算不能撤銷,價值依1030-4以處分時為準,故應為2000萬(3000+1000-2000) 第 1030-3 條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 1030-4 條II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C)依1020-1第二項,若丙受益時亦明知,乙可聲請法院撤銷之。(補充:主觀6個月內,本題5月出售房屋、8月離婚,故符合) 第 1020-1 條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看完整詳解

【用戶】lealea (112高考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情況一)若妻未撤銷該賤售:★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