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所為事實,即指確有其事,其事可以發生在過去現在或未來(預謀行為)。一旦法律與事實相結合,必形成相互間的關係,此關係稱「法律關係」;此事實稱「法律事實」,換言之,法律事實乃發生法律關係之原因,兩者結合所發生的結果稱「法律效力」。通常法律事實肇因於法律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與其他法律個體(可能是法律主體或法律客體)產生法律關係,進而延伸出法律效力。例:甲向乙借錢,則甲向乙的借貸行為即構成法律上借貸行為;兩人產生法律上借貸關係。
【用戶】Lin Fo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為什麼D是錯誤的
【用戶】chi616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法律關係位階,係在外部與其他法規範之相互位階關係,並非法律關係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