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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A)0元。 (B)5萬元。(C)9萬5,000元。 (D)10萬元。
問題詳情
37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A)0元。
(B)5萬元。
(C)9萬5,000元。
(D)1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
適中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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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0條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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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A)0元。 (B)5萬元。(C)9萬5,000元。 (D)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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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高雄市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非藝文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採購金額為20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哪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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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B)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
40 廠商或機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時,其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為: (A)20萬元。 (B)30萬元。 (C)50萬元
41 政府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幾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A)10日。 (B)15日。(C)20日。 (D)30日。
42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43 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非藝文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50萬元,內政部補助10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哪一個採
44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為是? (A)應不予受理。 (B)應為實體審查。 (C)移受理申訴之機關。(D)移上級機關。
45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至多:(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4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5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6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
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訴訟
8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9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11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12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6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17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1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A)O(B)X
1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20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21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提出申訴,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予受理。(A)O(B)X
22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