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期貨公會。該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B)變更公司或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C)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D)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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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浪】評論

第 10 條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三、向法院聲請重整。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ㄧ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六、有第八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ㄧ。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或其關係人購買不動產。八、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九、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移轉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十、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十一、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契約終止。十二、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