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有關期貨信託事業從業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經理原則上不得兼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B)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執行交易及投資之業務員
(C)總經理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
(D)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如具期貨信託事業內部稽核資格,得由他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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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浪】評論

(A)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期貨信託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二、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三、其他特殊事由。 (B)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之業務員、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執行交易及投資之業務員。 (C)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D)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如具第四十七條所定資格,得由他業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