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甲、乙死亡時,戊 10 歲,甲、乙生前並未指定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死亡後,應由與同住之祖父母丙、丁為戊之監護人
(B)丙、丁為監護人之後,開始為戊管理財產時,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
(C)若丙、丁為戊執行財產上之監護有過失時,並造成戊受有損害,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對戊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丙、丁不得針對監護事務請求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鄭幸芳】評論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A)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B)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