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4.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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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etter3177】評論
就業保險法第29條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