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二十四條(罰則)【相關罰則】§31;第一項、第二項~§26;§34;§35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陳喜】評論
考這種幾年幾月的 是要去當法官還是律師啊出題的 是在出啥......
【米花】評論
已經修法了現在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有讀到有分!阿 還必須要記起來才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