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Flower】評論
那是店家自行願意讓你退基本上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標準
【寂寞行星】評論
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對於出售的物品負有一定的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如果業者對於販售的福利商品瑕疵,依法應該負擔保責任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向業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同法第355條規定,消費者購買時已經知道物品有瑕疵時,出賣人就沒有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可依同法第366條規定於出賣時就告知有瑕疵而不負瑕疵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