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lly Y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保留徵收◆ 第 213 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用徵收》.行公用徵收之基本條件為【公共使用、合法程序與公平補償】。.公用徵收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 →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必須基於公益。 →必須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的補償。.「公用徵收」係對於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公用徵收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損失補償】。.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政府為開闢交通路線之需要而徵收私有土地者,稱為公用徵收。.依現行憲法規定,公用徵收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事項。150107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