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參考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9699
統計:A(0),B(7),C(8),D(117),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