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公司法316-2簡易合併 公司合併其持有90%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書,經各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Tw Doll】評論
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係較少數之異議股東,在面臨其所投資之公司,有重要而具基礎性之變更的情形,而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能保有其自由投資意志之重要退場機制。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性質,因其係為以公平價格取回其投資,而非參與公司經營,性質上係屬於自益權;且該等權利係由法律所賦予,公司不得以契約或章程加以限制,性質上係屬股東之固有權限。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想了很久終於想通(C)選項~~~
【derek801204】評論
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控制公司股東沒有股份收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