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四】評論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雙方推舉的公正人士,為雙方評斷是非而解決爭議有「民間法庭」之稱
【邪王炎殺黑龍波】評論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的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可以算是糾紛爭執的疏緩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