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雙方推舉的公正人士,為雙方評斷是非而解決爭議有「民間法庭」之稱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中國用以有效地解決民事爭議的傳統做法,也可用於自訴刑事案件,並已用於涉外民商事仲裁。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用戶】邪王炎殺黑龍波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的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可以算是糾紛爭執的疏緩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