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之主要法律依據為:
(A)公司法
(B)證券交易法
(C)銀行法
(D)保險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7143
統計:A(17),B(8),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加法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170 條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