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教育無目的論是那一位學者的主張?其主要的立論精神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5185
統計:A(166),B(82),C(51),D(553),E(0)

用户評論

【用戶】猴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一部清償之權利~~屬於法院權利。(B)代物清償之權利~~要物契約,需雙方同意。(C)分期給付之權利~~須法院經由雙方合議。(D)抵銷之權利~~乃單獨行為,且不會對債權人造成任何不利益。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B)(C) 依照上開318 319之規定均不是債務人可行使之權利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A------民法318[1]本文B------民法319C------民法318[1]但書D------民法334A之一部清償和C的分期給付→同依民法§318: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因此(一部清償)與(分期給付)皆必須得到(法院之許可)方得為之~B的代物清償並無法源依據,勉強以質權為代物清償時,需(得他方之同意)~民法§907: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