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仁】評論
哈特(D. Hart)認為四項公民義務如下:1.鼓勵公民從事自主自律。2.藉由說理而行統治:政務之推行有賴公眾之順服。3.必須超越權力腐化:深切關注政府權力的適當分配。4.行政人員須作為公民之表率:行政人員應以更高的道德信念自許。
【brenda_maa】評論
NPS 新公共服務
【施威宇】評論
自製腐錶
【snoopy75smb】評論
哈特(D. Hart)公民人文主義,文官之公民義務一自理超帥1鼓勵公民自主自立。2說理而行統治政務。3超越權力腐化。4作為公民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