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 按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應負之原給付義務未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