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 Lin】評論
(D) 105→三個月
【Admiranda】評論
(A)彈劾之對象: 1.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憲§§ 97,98 、釋14 ):含民選之行政首長、立法、監察及各級議會其他人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等,惟不包括立委、監委等各級民意代表。 2. 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憲§ 99)(B)監察院彈劾權所追究的責任,應為「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而法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別,此之彈劾應屬「行政責任」。(C)彈劾、糾舉以「人」為對象,糾正以「事件」為對象。(D)憲§ 104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 105 :3個月。【參李惠宗,憲法要義】
【林修竹】評論
(D) 105→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