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看完整詳解
【大榴槤】評論
傳染病防治法在台北市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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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這一項,隱含,地方自治受中央法規範制約。既為中央法,自方自治團體訴願上級即是中央地制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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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這一項,隱含,地方自治受中央法規範制約。既為中央法,自方自治團體訴願上級即是中央地制法 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