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A)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B)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C)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D)公立學校之校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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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好運貓貓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就是...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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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就是...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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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