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居家式托育服務係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B)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統一管理
(C)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年齡應年滿18 歲,並具有相關證照
(D)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一律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1545
統計:A(351),B(98),C(72),D(74),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第 26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用戶】107社工師上榜,拚公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6-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用戶】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比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