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 Hua Chen】評論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Pan】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三條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 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