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星彥宇】評論
第9 條 (責任能力)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II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IV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V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csr830504】評論
13 依行政罰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得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