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A)律師代理訴訟服務
(B)公司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C)公司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D)公司以其進口貨物贈與員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5271
統計:A(431),B(28),C(12),D(45),E(0)

用户評論

yes3210】評論

D是哪個法條

ㄊㄊ】評論

@yes3210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一款後半: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小P】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