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 Man】評論
----加強記憶法----大眾捷運法 第 35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劉名傳】評論
第 35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karta1851436】評論
其實就和鐵路法規範地方營 民營 專用鐵路的報告義務一模一樣